2013年以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制度要素和技术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发展互联网金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围绕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以及政策小编整理了以下一篇文章。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是计算机网络,相关软件系统与电脑程序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至关重要。因此计算机软件系统、互联网技术等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的有序运行,如木马入侵,黑客恶意篡改程序将严重损害互联网金融秩序。计算机软件、互联网技术专业性强,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研发人员与资金开展研发工作,而且研发具有极大的正外部性,加之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规模一般比较小,人员较少,经济实力有限,所以,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出于降低运营成本的考虑,基本上采用的是技术外包策略。由于自身不拥有企业运作的核心技术,一旦外部技术支持不能完全满足需求,将导致其不能及时有效地向顾客提供金融服务,形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技术支持风险,而且目前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设备欠缺,大量依赖从国外进口相应软硬件,这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极为不利。
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风险控制机制
金融内生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要求金融行业的所有个体机构必须建立对非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机制,这也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前提条件。但是,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着缺乏风险防范机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体系的设计上,没有从制度层面对客户信息保护进行考虑,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营管理过程中隐含着泄露个人隐私的风险;例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完全有权利要求消费者提供并核对其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上的信息并可对这些信息进行登记保留。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有义务保管客户的信息,确保信息不泄露;二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业务流程上存在许多风险隐患。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大多都是由纯粹的互联网公司转型而来,面对非正规金融市场信贷业务巨大收益的诱惑,不惜将标准的P2P网络借贷由信息服务平台变成了信贷平台。
征信体系不完备导致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
完善公开的信用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我国征信行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200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2013年,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虽然征信体系经过20多年发展,但其建设并不完善,主要原因是由于数据挖掘技术和信用评分能力的局限,而且各种信息无法在短时间内覆盖国内多数企业和居民,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也比较缺乏。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易导致了以下两种结果:一方面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了获得更多收益,有意放松或放弃成本太高的征信过程,进而使投资者承担了额外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征信体系的不完备和不规范,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极易演变成“自融平台”,这事实上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会给整个市场带来系统性风险。另外,互联网金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无法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互联网金融机构类属于非金融机构,无法加入传统金融行业的征信体系,不能使用征信系统的信息,也没有合法的融资渠道和规范的融资模式,其系统风险进一步放大。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政策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要加快步入正轨,加紧制定完善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立法,严厉打击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的欺诈、洗钱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全面完善立法制度,在网络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以及网络犯罪等方面加快立法,加强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管理,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各个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修订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的法律法规,对金融微风犯罪行为要加大刑罚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虽进行的如火如荼,但尚且处在发展的初期,对其的监管应该鼓励且坚守底线。第一,科学合理的把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尊重其发展的自身规律,但同时要坚守底线―严禁违法吸收公众存款,严禁非法集资,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及全面性,以使互联网金融市场能健康高效的发展。第二,相关监管机构要明确自身的职责,有针对性的制定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政策,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及风险,明确相关的量刑措施。第三,加强对互联网系统安全、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交易双方信息的真实性等发面的监管,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及风险控制机制。
(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降低信用风险
加强网络金融活动的征信体系建设,通过搜集网络借贷平台登记的信用信息,完善征信体系,最大限度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及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特别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企业,要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尽可能减少由于消费者于不了解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业务的服务质量、产品的可信度和风险而造成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征信活动,引导、推进征信体系的高效发展,推动建设健康的社会征信体系,国务院2013年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